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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53号)精神,结合吉林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经局党委研究,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9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6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3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9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6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9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6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67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78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93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12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6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26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元。

  调整后,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82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619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2062元。

  四、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待遇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71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3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031元。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参照本通知的调整标准执行。

  (二)全市各县(市)统一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四)调整后的各项工伤待遇费用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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