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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房地产

  
开发商擅卖房屋共用部分无效

  
     问:去年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售房合同的附件《房屋平面图》上标明厨房带一个工作阳台。交房后,我对这一工作阳台进行了装修。但几个月之后,开发商却提出该工作阳台是小区的消防通道,应是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要求我拆除装修并恢复原状。请问,开发商的要求合法吗?

  答:要解决你的问题,首先要判断这一工作阳台的归属。在你手中持有的《房地产权证》的附图中,如果记载了该部位为你所购买房屋的专有部位,且你在行使该部位权利时,没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则开发商无权要求你拆除装修、恢复原状。

  但是,如果该“工作阳台”为小区业主的共用部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小区的共用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此部分面积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开发商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擅自转让的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此种情况下,你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转让工作阳台的部分无效,合同其他部分,如出售房屋的位置、价格等其他约定仍然有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如果该工作阳台是小区的共用部分,因此造成合同部分无效,对于你所遭受的损失,你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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