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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武汉市房屋买卖税费

最新二手房税费一览

  二手房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分为税和费:

  (1)税

  契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为1.5%。而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纳契税在重新购房应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印花税: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暂时免征

  营业税:税率收取标准为5.8%。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对住房转让的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具体办法为: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余或等于原有住房销售额的,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原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时,按照现购房金额占原售房金额比例,向区地税部门申请同比例退税。规定“个人转让自用满2年且是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2)费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综合服务费:普通住宅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11元/平方米

  产权登记费:住宅80元/户;非住宅550元/户

  土地登记费:35元/套

  交易评估费:评估价的0.3%

  工本费:38元

  测绘费:建筑面积*1.36元

  调档费:20元

  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

  几点说明:

  (1)武汉市普通住房标准:中心城区(七个中心城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70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其它远城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57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

  (2)武汉市中心区指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市远城区指蔡甸区、汉南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

  (3)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优惠已经有微调,如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购买新房税费一览表

  ■缴交税费一:契税(征收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①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1日及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普通住房标准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按1.5%征收(住宅小区容积率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二套房契税按照3%征收,另外,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者,不再享受个税减免优惠。

  ②住房合同签于2008年11月1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普通住宅三个标准任一条件的其他住宅契税按照3%征收;普通住宅契税按照1.5%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现在正在执行的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2)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3)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武汉市远城区现在正在执行的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3)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

  ③合同签订时间在2008年2月1日——2008年10月31日间,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宅契税按2%征收。当时普通住宅的标准应同时满足的以下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5;(二)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三)单价<5700/平方米且总价<80万元。别墅类(含单体和联体别墅)和不满足普通住宅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宅。

  ④合同签订时间在2004年3月1日——2008年1月31日间,分两种情况:别墅类或单价>5500元/平方米会或总价≥70万元住房,契税按4%征收;单价<55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2%征收。

  ⑤合同签订时间在1999年8月1日——2004年2月29日间,分两种情况:别墅类或单价>40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4%征收;单价<4000元/平方米住房,契税按2%征收。

  ⑥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1999年7月31日间,契税按照4%征收。

  ⑦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契税按照6%征收。

  ■缴交税费二:住房维修基金。

  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缴存;2008年11月1日起商品住房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缴交税费三:交易手续费。

  收取标准如下: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

  ■缴交税费四:房屋登记费。

  收取标准如下: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缴交税费五:证照印花税。

  收取标准如下:5元/本。

  ■缴交税费六:工本费。

  收取标准如下: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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