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农历大年初二,被告人熊某饮酒后驾车驶入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熊某酒后嗜睡便开启车辆辅助驾驶模式(EAP)放手不管,让车辆继续行驶。
当日16时许,熊某驾驶车辆停靠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自己在主驾驶室内睡着,车辆未熄火,造成后车拥堵,被高速交警查获。
经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熊某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提取其体内血样进行鉴定,被查获时熊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8.78mg/100mL。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熊某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即启动车辆驾驶辅助功能(EAP:属于L2级辅助驾驶)继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其酒后嗜睡怠于观察路况、监管和控制车辆,车辆失去监管并停靠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产生后车在高速公路拥堵的紧迫危险,应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一审刑事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熊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驾驶人使用驾驶辅助相关功能时,需要通过账号登录、验证识别等方式进行授权和许可,才能启动驾驶自动化系统,由系统辅助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如跟车、变道、超车、转弯、倒车等,即便驾驶人没有实际操控方向盘,也是一种积极驾驶行为。
本案中,熊某所驾汽车搭载的是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在进入高速公路后,启动车辆驾驶辅助功能(EAP)继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说明其积极操作并允许驾驶辅助系统帮助其完成部分动态驾驶任务,汽车在驾驶辅助系统参与下继续向前行驶的状态,是其人工驾驶行为的延续,二者仅是驾驶方式不同。故熊某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前后两种驾驶行为,应统一评价为醉酒驾驶。
驾驶员需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关注路况,确保行车安全。醉酒驾驶不仅严重威胁自身安全,还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作为驾驶员,因酒后嗜睡未能尽到对车辆的监管和控制义务,放任车辆停靠在高速公路上,造成后车拥堵紧迫危险。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湖南高院、宁乡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