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证人资格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证人需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即其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这是成为证人的基础条件。
其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比如严重智力障碍或年幼且无法准确表达所见所闻的。
再者,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当事人不能同时以证人身份参与诉讼。
最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为其证言基于自身感知,其他人无法替代其陈述。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一般即具备证人资格。在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审查判断证人是否符合这些标准,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诉讼程序公正与案件正确处理。
证人证言的效力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审查证人资格,若证人不具备相应认知、表达能力等,则证言效力存疑。其次,看证言形成过程,是否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干扰,若如此,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再者,考量证人与案件及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证言客观性。然后,对比不同证人证言及与其他证据间的关联性、一致性,相互印证的证言证明力更强。另外,证人当庭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庭前证言,但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除外。最后,法庭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权衡各因素,判断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