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入职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单位未按规定签合同,劳动者可依法维权,要求相应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一年不签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