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银行对柜员机管理不善,致使客户存款被他人恶意支取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曾某于2006年在被告某银行营业所开户存款。2009年12月6日,曾某持该银行的银行卡去查看女儿给其存入的生活费,发现卡内金额只有3078.44元,比原有金额少了21113元,曾某遂于2009年12月7日向被告所属营业所反映该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看被告所属的营业厅监控录像,发现两名不法分子于11月20日下午18时01分在被告所属银行的柜员机插卡口上安装了读卡器,在柜员机灯箱处安装了针孔摄像机,同时用刀片割去了遮盖密码的胶片,2009年11月20日晚上20时25分至45分,两人用伪造的银行卡在被告所属某营业所分十次支取20000元,11月21日又在外地其他行的柜员机上支取1100元,手续费13元,共计21113元。纠纷发生后,曾某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曾某与某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程序合法,符合《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将款项存入银行后,银行有义务保证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曾某不存在因保管不善而导致存款密码丢失的事实,实属银行因管理不善,而导致客户存款丢失,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某银行自愿赔偿原告曾某损失211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