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怀孕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单位违法解除与怀孕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所以,在员工怀孕且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孕期等情形结束。若单位违法终止合同,怀孕员工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若试用期被违法辞退,可按以下方式维权:
首先,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辞退通知等,证明劳动关系和违法辞退事实。
其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指出其辞退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试用期经济补偿通常为半个月工资。
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也可在被辞退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