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男,1981年生)和小李(女,1980年生)是同村青年。两人经过几年的恋爱后,小王提出结婚,但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于是小王伪造了自己的身份证明,于2001年3月与小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小王尚未满20周岁,小李已满20周岁。小王与小李婚后发觉双方的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乃至最后分居,婚后双方并未生育。2002年底小李提出离婚,小王表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后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小王离婚。
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法传唤了被告小王,但小王并未到庭,法院遂进行缺席审判。法庭认为:被告小王是于1981年9月出生的,原、被告双方在2001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告尚未满22周岁。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法定年龄的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且在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满22周岁。据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婚姻法》第1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的有关规定,判决原告小李与被告小王的婚姻关系无效。
律师分析
本案中有一个知识点就是涉及无效婚姻的认定问题。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有效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即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行为人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指《婚姻法》第7条第1项的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根据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和伦理观念的需要而做出的规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哪些旁系血亲是三代以内的呢?从自己往上数,自己是第一代,父母为第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依此类推。从自己往下数,自己是第一代,子女是第二代,依此类推。计算时,找出自己和某一旁系的最近的共同长辈,然后分别从自己和该旁系向上数至这一共同长辈,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过三代,则予以否定。比如,姨表侄和自己的最近共同长辈是自己的外祖父母,从姨表侄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四代,从自己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三代,那么姨表侄就是自己的第四代旁系血亲,而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据此,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姨、舅、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即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并且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登记并取得结婚证,而且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即指《婚姻法》第6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才能结婚,一方未达到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都属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另外,根据《婚姻法》第50条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对法定婚龄做了变通性的规定,但这种变通规定仅限于在本自治区域内针对少数民族才有效。
这就是我说到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关于婚姻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发生婚姻效力争议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了法定婚龄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则不能对现存的婚姻做无效的认定。这样规定,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当事人年龄的增长,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复存在,为了保持婚姻的稳定性而没有必要再去确认婚姻无效了。
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其后果如何呢?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小李在起诉至法院时持有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小王离婚。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小王还不满20周岁,其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而且,在原告小李向法院起诉时,被告小王仍未达到法定婚龄22周岁。因此,本案的情况属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了无效婚姻的事实,尽管原告小李并未提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张,但法院有权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结束当事人之间违法的民事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小李与被告小王的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