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段先生与郑女士相识相恋后。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8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女士就发现丈夫段先生与别的异性有染。’2009年10月14日凌晨,郑女士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10年1月11日晚,郑又女士发现段先生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酒店,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10年3月,段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女士也以段先生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先生和郑女士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女士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先生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先生支付郑女士赔偿金30万元。
律师分析
爱情、婚姻同生活本身一样,丰富而复杂。男女结合,有的风雨同舟,白头偕老;有的开始山盟海誓,最后劳燕分飞。几乎所有人都
希望自己的婚姻生活美满幸福,但谈何容易,婚外恋现象总是难以避免。因而,一些夫妻为保证感情不出轨,签定忠诚协议的越来越多,甚至有些“忠诚协议”还登堂入室,履行了公证程序。与此相应,夫妻依据忠诚协议索赔而诉诸法院的事也屡见不鲜。
本案就是一起因丈夫有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最终赔偿了女方30万元。
这里有一个法律知识点: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忠诚协议”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相关的法律精神体现在《婚姻法》中,《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回到本案中,段先生和郑女士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当事人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内容合法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的忠诚协议,说明夫妻双方愿意通过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履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并自觉承担违反协议时自行设定的责任后果。既然这种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又体现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而且约定的内容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那么就应当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用法律强制力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