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孩子,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首先,双方可先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保障探视权的正常行使。若协商无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视权。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非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一方不让探视孩子,有以下解决途径。首先可与对方协商,尝试沟通解决,明确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双方应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
若协商无果,可考虑找有关部门调解,如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反映情况,由其从中斡旋。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仍拒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强制执行一般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非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