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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新安排工作,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障,避免其因疾病等原因而被迫继续工作或被随意辞退。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行,是为了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匹配度,提高工作效率。

劳动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不成解除,这适应了市场等外部环境的变化。

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月工资,是给劳动者足够的时间去寻找新工作,减少其因突然失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非过错性解除合同存在三种情形:

其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非工伤而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其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便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依然不能胜任工作;

其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在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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