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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常见离婚房产分割的种类和处理方法

   1、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根据婚姻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等取得完全产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起诉法院起诉。

    2、一方在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证的,不管有没有支付全款,都属于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3、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1)明确产权的,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3)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4、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对于该房产除属个人财产外,对于增值部根据物权法原理,应属于一方所有。

5、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续续还贷的房屋

    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买,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已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另有约定除外。

    6、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对于这种情况,一种意见认为系为婚前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系为婚前转化为婚后财产。对于这两种意见各地法院都有判例。

    7、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的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

    对于这种情况,由于还未取得产权证,故法院不宜对产权进行分割,只能判决使用权。

    8、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但婚前办理房产证时只有一方名字。

    对于该种情况,除了一方能够证明确实出了钱共同出资购房,否则就无回天之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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