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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与婚姻

  
婚内丈夫欠债 离婚后妻子被诉连带偿还

 离婚一年后,王女士平静的生活被前夫妹妹的一纸诉状打破。对方说王女士前夫曾以要给儿子买房为由向自己借钱且多年未还,王女士应将其作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履行偿还责任,可王女士怎么也想不起这笔债务。日前,天津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证实,该笔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家庭生活,故判决由其前夫一人承担偿还责任。
 

  丈夫婚内借钱未偿还

  离婚后妻子同被起诉

  王女士的前夫张强(化名)曾于2006年向妹妹张华(化名)借了6万块钱,理由是给20多岁的儿子买房准备结婚。但事实上,这笔钱他用来自己做生意,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加之运气不佳,赔了个精光。

  转年,张华找哥哥要钱,张强仍还不上。为“保险”起见,他向妹妹写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张华6万元,到2007年12月底前先还一部分,剩下的1年内还清。”即便如此,到年底时,张强还是没能还钱。

  2008年9月,张强和王女士离婚,此后各自生活。整整一年后,王女士因为这6万元债务,与前夫一同被小姑子张华告上法庭。

  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

  妻子不承担偿还责任

  庭审中,原告张华认为这6万元欠款是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用途也是为二人之子购置婚后用房,理应二被告共同负担,同时还要支付利息7000元。

  对此王女士辩称,对这笔债务她并不知情,而且实际用途也并非为儿子买房,因此钱是张强个人债务,自己不承担连带责任。张强也证实借款一事前妻并不知情,是其谎称用于为儿子买房所借。张强表示同意还款,但由于身体有病,没有能力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强书写的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借据中并未注明借款用途,且二被告均对借款用于为儿子买房一节予以否认,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用于二被告家庭生活,故原告要求王女士承担连带还款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关于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无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东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张强一次性偿还妹妹张华借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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