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4、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5、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6、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鉴定费,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
10、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2、丧葬费。
13、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