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要具有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是书面约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实践中还有哪些复杂的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事先有约定此不动产仅为夫妻一方的的个人财产。(没有约定的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夫妻共同购买或共同还贷的不动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另一方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也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夫妻现有的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以及财产的状态,是否都清楚呢?如果都清楚了,是否在离婚官司中就赢定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