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作为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它主要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功能。对于车主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等方式来实现。
车主可以单独购买一份6万元限额的交强险,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5万、10万、20万、30万、50万以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保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发生交通事故时,本着交强险先行赔付的原则,不够的部分再由商业保险补充。例如一起有责赔偿30万的致死交通事故,先由交强险中的5万元赔偿,其余再由商业险赔付。
换个角度也就是说,实行6万元责任限额,并不妨碍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高赔偿。除最基本的交强险之外,受害人还可从商业三者险以及诸如人身意外险、 健康险等多种渠道获得赔偿。同时,受害人根据受害程度,也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更高赔偿。
交强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外,还享有很多权利,同时也应注意一些事项。
1、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目前国内2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均获准交强险资格。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交强险保费,也不得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之外,向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2、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3、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事实上,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才垫付,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垫付的费用限额为8000元。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4、实行无责赔偿的原则,彼此互为责任,互相赔偿。由于新的道路交通法76条确立了无责赔偿的原则,因此交强险的赔偿也将依照此原则。
交强险实行后,事故中的车辆也将互为责任,进行赔偿。例如:甲乙两车追尾未发生人员伤亡仅发生财产损失,甲车无责, 而乙车有责,那么乙车将对甲车进行赔偿,最高的情况是2000元。而甲车虽然无责,但也需给乙车赔偿,限额最高400元。第二种情况:如果甲乙两车相撞,互相都有责任的情况下,则两车都将赔偿有责财产限额,最高2000元。
实际赔偿金额还需考虑修车成本。例如在第一个例子里,如果乙车的修车费只要200元,那么甲车只给它200元即可。而在第二个例子中,如果乙车的修车成本要1000元,而甲车的修车成本要3000元,那么甲车给乙车1000元,乙车只需要赔给甲车2000元,甲车剩余的修车费用,可通过商业三者险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