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一致同意折价分割,但双方关于股权价值的主张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针对该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由法院委托具备司法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通过对企业的净资产进行科学评估,然后根据股东配偶所拥有的股权百分比计算出相对应的股权价值。该种方式存在以下缺陷:1、有很多离婚诉讼从立案到审判经历的时间较长,股东配偶一方很有可能采取做假账的手段转移或隐藏资产;2、公司不配合甚至拒绝评估,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有协助调查的义务,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以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由法院依证据来确定股权价值。在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又不同意评估的情况下,或者某些原因导致无法评估的情况下,法院会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股权价值:1、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夫妻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确定股权价值;2、依据双方就股权的价值所举证据,然后法官结合出资情况综合确定股权价值;3、根据税务、工商机关存档的财务资料及实地考察来核定股权价值。但法官不是专业的评估人员,而且公司资产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法官依证据来确定股权价值是法院退而求其次的办法。 由以上可看出,离婚时待分割股权价值的确定是个很大的难题,对此有待立法的细化及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上述第一种方法,也是相对比较公平的方法。最后,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太过复杂,法院一般会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转由法院的经济庭审判。 |